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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我認為法律服務工作者韓某通過購買假律師證冒充律師辦理案件的行為屬于知法犯法,涉嫌構成詐騙罪、偽造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罪、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理應受到法律制裁,此外,廣大群眾要引以為戒,減少此類現象的發生。
韓某作為法律服務所的法律工作者,深知作為律師須取得律師執業資格證書,卻知法犯法,通過不正當渠道購買假的律師執業證和律師事務所函,光明正大的以律師名義辦理案件,此種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損害當事人的合法正當權益。
韓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通過購買假律師證,欺騙當事人,騙取當事人6000塊錢律師費,這種行為已然構成詐騙罪,須依法追究韓某的刑事責任。
如若韓某在購買某律師事務所函的過程中存有偽造其他律師事務所印章的行為,其或許有涉嫌構成偽造企業、事業單位印章罪的嫌疑。
韓某無視國家法律,購買假的律師執業證書,其行為已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此外,出賣假律師執業證人員也構成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
這屬于訴騙罪了,請律師一定要在律師事務所才不會上當,什么人都在冒充律師,怪不得大家對律師有看法,實際上根本不是律師干的,老百姓根本搞不懂什么叫律師,認為只要能代理案件的都叫律師吧?
謝謝邀請!
其實我覺得這件事這個假律師會以詐騙罪承擔其刑事責任是次要的。更主要的是這件事打臉的是整個律師協會和相關的司法機構。
一個高中畢業,也就在法律服務所上過點班的人,都能自己接案子而且還以辯護律師的身份開庭辯護,這說明什么?這說明是個人懂點法律和流程就是能做律師的工作,也正證明律師這個職業看起來高大上,其實有時候接案子辯護的時候是各種的假大空。這無一不是律師這個職業的悲哀。
一個假的律師資格證,居然蒙騙了法院檢察院和所假冒的律師事務所,還前后上了6次庭,那判決書上面是不是還要寫“辯護人 某某某,系某某律師事務所律師”?簡直是搞笑了。
我看了這個問題的下面,有很多律師冠冕彈簧的提醒大家注意分別不要上當。我想說的是,人家接了6個案子才賺6000塊錢,就辦成了正規律師需要最少6w才能辦成的事,你們不覺得丟臉?
那如果真這樣,我還真希望中國多點這種的野路子,最起碼便宜。
在各行政區劃司法局所屬的法律服務所內從事法律服務工作的“法律工作者”,本來就可以從事一定的訴訟和非訴訟代理法律服務。業務范圍和律師部分重疊。民間也常稱呼這部分“法律工作者”為律師。但嚴格意義上是不同的。法院對待這部分訴訟代理人也會按照“法律工作者”規范書寫法律文本(如判決書等)。也就是說,例子列舉的這名法律工作者本來是可以在所工作的法律服務所內,通過正常手續,代理部分訴訟案件,不必假冒律師身份和偽造證件、偽造律師事務所公函。而這名法律工作者之所以要假冒律師身份,可能主要目的是為了不經過法律服務所將收取的訴訟代理費全部收進個人口袋,中飽私囊。在任何一個行業,包括法律服務行業,都難免有一些渾水摸魚的宵小之徒,敗壞行業聲譽。但一旦被發現,勢必被查處,對其職業生涯來說,完全是因小失大,得不償失。
律師只是為群眾提供專業法律服務的人員,包輸贏為律師法及相關職業規定所禁止。事實上,當事人如有這樣的要求,本身就是一種誤解,實事求是說,法官也不可能保輸贏,只是憑事實,結合證據,依法作出判決而已。一句話,包打訴訟的輸贏的律師,本身缺乏律師基本素養。這只是我個人看法,不代表大眾觀點。
這不是律師,這是頌棍。碰見這類律師,當事人要小心了。能說這樣話的律師,法律素養和個人休養都要打上問號。律師能夠決定官司的輸嗎?只能說律師費沒有輸贏。
一雙慧眼,把人生百態看個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我勸各位,再碰到這樣的律師,直接走人,否則肯定上當受騙沒商量。
律師同樣面臨激烈的市場競爭,當事人經常會早上從一個所出來,下午又進了另一家律所,反復會見律師,讓律師給自己分析案件。
當事人很愛問律師:你又多大的把握?又很喜歡聽律師說:你這案件交給我,保證100%贏。
如何看待官司的輸贏
如果原告起訴,要求被告賠償本金100萬元,違約金30萬元;被告聘請律師,經過開庭審理,法院判決被告返還原告本金100萬元,賠償違約金15萬元。那對被告來說,這個案件算輸了?贏了?
再說了,原被告都聘請了律師,一個案件打下來總會有輸贏,是不是意味著每個案件總有一個律師贏了呢?
所以,除非案件判決之前,當事人和律師先就案件輸贏的標準達成一致,否則,就會出現“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情形。
給犯罪嫌疑人辯護的案件,如何判斷輸贏?
1、控方認為犯罪嫌疑人是主犯,經律師辯護后,法院判決為從犯。這樣的變化效果是非常明顯的,應該認為贏了;
2、控方指控重罪,經律師辯護后,法院判決認為構成輕罪,比如控方指控構成搶劫罪,律師辯護后,法院認為構成盜竊罪,當然是變化成功了;
3、控方建議量刑7-10年,經律師辯護后,法院判決為5年,也當然是贏了呀。
總之,不能相信拍著胸部保證案件輸贏的律師,這類律師有點像街上賣大力丸的,畢竟法院不是他家開的,咋保證勝訴?
無論涉及的民商事案件,還是刑事案件,律師如果號稱自己官司沒有輸過,那是扯淡!
評論律師業務的好壞,從官司的結果看,把它說成是否達到了訴訟的目的,或者是否達到了聘請律師代理的目的更好。
稍微了解刑事訴訟的人都知道,一個刑事案件,往往是經過了公安機關長時間的偵查,再經過檢察機關的起訴審查,然后起訴到法院,面對這樣的情形,一個律師說我辦的刑事案件就沒有輸過,那也就意味著偵查、檢察等機關辦理的這位律師代理的案件都辦錯了,可能嗎?
一兩件、兩三件辦錯了,有可能,但都辦錯了,怎么可能?
在刑事案件的辯護中,有經過辯護將重罪改為輕罪的、有將起訴的主犯辯護被認定為從犯的、有將起訴數罪辯護減少罪名的,這樣的辯護就屬于辯護成功,但是否是你所認為的官司贏了呢?
辯護成功在不同人的認知中,含義也不同。
眾所周知的某輪奸案,被告人的母親不但要法院判決其兒子無罪,還要追究被害人的敲詐勒索的法律責任,誰能達到這個目的?
達不到這個目的,她會認為這個官司贏了嗎?
她的兒子在她的口中,沒有被埋怨一句,她認為她的兒子是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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