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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常見民事糾紛取證規則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4個相關介紹常見民事糾紛取證規則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有以下三種舉證方式
第一、當事人舉證
民事訴訟案件中,訴訟舉證基本規則(或者叫舉證責任分擔)是“誰主張,誰舉證”。因此,當事人(原、被告),首先是自己盡力調查取證,以期證明自己主張的案件事實。
第二、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
法院(法庭)根據案件審理需要決定是否依職權調查取證。
(二)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回避等與實體爭議無關的程序事項。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對于一項訴訟、一般都由原告提出訴訟請求,并對該請求事項的事實依據,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對證據進行當庭質證無誤后,由人民法院采信,作為判決的依據。如果原告不能用證據證明自己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將不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舉證就是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提供證據并加以證明。《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根據此條的規定,當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即“誰主張,誰舉證”,這就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舉證規則。這一規則的含義主要是: 第一, 原告對自己的主張負有提供證據的責任。原告起訴必然提出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并且需要對其主張和維護主張的根據提出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 第二, 被告對自己的主張負有提供證據的責任。被告在應訴、答辯過程中,可能對原告的主張進行承認、否認或反駁,或者提出反訴。被告應當以提出一定的事實情況為依據,使否認、反駁、反訴成立,所以應負舉證責任。 第三, 第三人對自己的主張負有提供證據的責任。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對自己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訴訟中是否負舉證責任應視具體情況而定。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作為附隨一方當事人進行訴訟的參加人,對當事人之間的主張及事實情況不負舉證責任。但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與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當判決涉及應承擔實體義務而提出自己的主張時,就應對此承擔舉證責任。 第四, 共同訴訟人在訴訟中無論是居于共同原告的地位還是居于共同被告的地位,他們對自己的主張與反駁均負有舉證責任。 第五, 訴訟代表人的舉證責任是代表人行使訴訟權利、履行訴訟義務,對所代表一方當事人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
原告、被告、第三人、法院。通常情況下民事訴訟承擔舉證責任主體的是原告本人,按照國家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提起民事侵權責任糾紛案件的法院訴訟中,通常情況下由原告本人收集并提供法定有效證據證明,但是法律規定舉證責任中還包括司法機關調查取證、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等,需要結合具體侵權案件作出依法判斷。
法院依當事人的申請,調查收集證據,是彌補當事人調查能力不足的重要手段,只是對當事人取證的一種補充,實踐中有的地方法院已有此規定,如安徽省高院1999年6月通過的《第一審民事、經濟案件審理規程(試行)》第13條規定:“合議庭根據當事人申請決定調查收集證據的,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調查取證的費用。”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常見民事糾紛取證規則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常見民事糾紛取證規則的4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