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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債務糾紛公司墊付款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1個相關介紹債務糾紛公司墊付款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1、僅僅墊付的行為,證明效力還不夠。
2、社保分兩部分,單位繳納部分及個人繳納部分。從操作程序上說,一般是社保中心直接從單位賬戶扣費。
3、若員工幫單位墊付費用的,與單位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
謝邀。
社會保險費中包含了用人單位應繳和勞動者個人應繳兩個部分,如果是勞動者個人應繳的部分,自不必說,本來就是其應繳的。所以題主問題中的墊付,應該指的是勞動者代用人單位墊付了用人單位應繳的部分社會保險費。
參加社會保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共同的義務,同時是對勞動者的一種保障,意味著將來可以享受相應的權利。無論是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還是用人單位負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其實都是基于雙方存在的勞動法律關系,而這種義務負擔,正是法律對于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自應盡義務分別作出的安排,勞動者在將來可以享受相應的權利,還是法律對于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享有權利作出的安排。也就是說,無論是當事人享受權利還是履行義務,都是基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的勞動關系,這是基礎。
因此,是否參加了社會保險以及社會保險費如何繳納,都離不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存在勞動關系這個基礎,即使是勞動者代用人單位墊付了用人單位應繳的部分社會保險費,他們雙方也不會因此形成新的法律關系,比如題主所說的債權債務關系。除非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發生了用工關系以外的事實,比如勞動者因個人用途向用人單位借款,這與勞動關系中的權利義務內容毫不相干,而是兩個民事主體之間發生了借貸的事實,這時他們雙方可以建立借款合同關系。但是,在借款合同關系中,勞動者不能稱之為勞動者,而是張三或是李四;用人單位也不能稱之為用人單位,而是某某公司。
不同的法律關系對應不同的權利和義務,無論是實體性權利和義務,還是程序性權利和義務。因此,由于勞動者墊付社會保險費發生爭議,是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普通民事訴訟的,還是應當遵循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爭議的處理原則!
這得看你是怎么代用人單位墊付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如果是職工個人以現金形式或是從你工資中硬扣的形式全部出資(單位和個人應繳部分),用人單位去到社保局繳納社會保險費,你出錢時債權債務關系就成立了。但你當時應叫單位出具為它墊付部分錢款數額的借款借據,做為形成債權債務和今后追償的證據。在你工資中硬扣它應承擔部分的社保費,實際上就是欠薪。
二是,單位讓職工以個人名義(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加社會保險,如果勞動合同不健全,沒有書面的相關材料,就很難確定是職工為單位墊付社保費。
總之,不論哪種形式,要想形成法律認可的債權債務關系,必須簽訂借款合同和借據,保留替它墊付社保費的證據,這樣才能保護你的合法權益。
首先,我們要理解清楚,企業交納的社保費用,包括職工個人的一部分,也有企業繳納的一部分。一般職工個人交納8%,企業交納20%的職工上年度社會平均工資。
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對職工的保險個人承擔部分實行代扣代繳,當然是從每月的應發工資里。
但是也有一些違法單位,直接從個人工資里扣除單位和個人的全部保險費。
正常來說,用人單位從職工工資里扣繳的企業承擔部分,被查實的話,勞動部門會責令用人單位退還給個人。
但問題在于被查實。
一般需要提供出你們勞動合同簽訂的工資約定。但是勞動合同很多只是流于形式,公司約定一般寫不低于最低工資之類的標準。
另外一種切實的做法,是工資表里提供出你的工資標準,然后,發放工資的時候,單位承擔部分被列入扣減了。這個需要查單位的會計憑證。一般個人也很難弄到相應證據材料。
如果是職工主動帶用人單位代交保險。勞動部門是不管錢是從哪里來的,只要是保險費,你來交,就會收下。如果想要證明是個人代交的,必須有職工和單位簽訂的借錢或者墊付協議,以及約定的還款事項。如果沒有,想索要回來真的太難了。
現實生活中,大多數情況是這樣的。企業一直拖著職工的保險不交,最后職工被逼無奈,為了退休或者其他新就業單位就業,自己墊付了費用然后離開或離職。
如果沒有證據材料證明是自己墊付了企業承擔的社保費,那是無法要回來的。勞動部門無法支持,尤其是不能只憑口頭說,或者自己的出款清單。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債務糾紛公司墊付款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債務糾紛公司墊付款的1點解答對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