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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律師團隊內部監督制度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4個相關介紹律師團隊內部監督制度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律師事務所通常屬于司法部門的管理范疇。在許多國家,律師事務所的注冊和監管由司法部門或類似的機構負責。這些機構負責確保律師事務所的運營符合法律和道德規范,并保護公眾利益。
他們可能負責頒發律師執照、監督律師的行為、處理投訴和紀律問題,并提供法律咨詢和指導。
此外,律師事務所還可能受到其他相關部門的監管,如財政部門、稅務部門和商務部門,以確保其業務活動符合財務、稅務和商業法規。
1、律師事務所歸區縣級的司法行政部門管理;2、法律依據:1)《律師法》(2012修正)第四條 司法行政部門依照本法對律師、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協會進行監督、指導。2)《律師法》(2012修正) 第五十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對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執業活動實施日常監督管理,對檢查發現的問題,責令改正;對當事人的投訴,應當及時進行調查。縣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認為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向上級司法行政部門提出處罰建議。
一、刑事案件律師可以做見證人。司法機關根據需要邀請的到場觀察監督某項訴訟行為的實施,必要時可以作證的與本案無利害關系的人。又稱在場見證人。二、見證人條件的規定。《解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對見證人的范圍作出了明確規定。
具體而言,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刑事訴訟活動的見證人:
1、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
2、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
3、行使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訴訟職權的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者其聘用的人員。
4、征求意見過程中,有意見提出,如果不允許輔警、保安人員等擔任見證人,實踐中有兩種情形難以解決:
一是在一些偏遠地區的案件現場,或者深夜發現的現場,可能難以找到群眾做見證人;二是在當前司法環境下,出于各種顧慮,有的群眾不愿意擔任證人,公安機關不可能強迫他人擔任見證人。經研究認為,上述意見確有一定道理,所反映的是當前的實際情況。
基于此,《解釋》第六十七條第二款專門規定:“由于客觀原因無法由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見證人的,應當在筆錄材料中注明情況,并對相關活動進行泵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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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是和公權對抗的,屬于兩個對立面,如果律師變成公務員,那律師和檢察院、法院那幫人就是自己人了,自己人噴自己人,怎么說都不倫不類,肯定是自己人向著自己人的。
這樣就對委托人就很不公平了,人家花錢請你來幫自己,你確“身在曹營心在漢”,那委托人敢隨便向律師吐露案情?律師要是玩無間道怎么辦?
而且,如果律師是公務員,官司打贏了,公權這邊臉面難堪,畢竟自己人對付自己人,如果打輸了,同樣是臉面難堪。
至于律師被司法局監管的問題,這個就再正常不過了,沒什么特殊的。
上市公司,受證監會監管。商戶受工商局監管。教師也不屬于公務員,但受教育局監管等等等等。
我們日常生活的每個方面,都有對應的職能部門在監管和服務,而律師被司法局監管,也并沒有什么特殊的。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律師團隊內部監督制度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律師團隊內部監督制度的4點解答對大家有用。